宁波市府办关于印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62 号)
发布人:宁海企服办 发表于 2011-09-20 04:58 阅读次数:11332 次
(七)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组织开展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创建活动;规范各类市场网络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和培育发展经纪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对各类交易市场的登记及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管理;制定和管理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开展经济合同行政指导、调解、信用评价服务;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等违法行为;指导市场协会、经纪人协会工作。
(八)经济检查处
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违法直销和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指导、协调本系统查处市场交易中的经济违法案件;会同有关处室做好办案经费和罚没物资管理及办案装备工作。
(九)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
负责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和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监管商标印制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组织推进商标战略,负责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驰名商标的培育、省著名商标的推荐工作;指导局系统商标监管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负责广告经营审批;指导局系统广告管理工作;指导市广告协会和广告监测中心工作。
(十)企业监督管理处(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负责局系统注册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工作;承担指导基层工商监管业务综合、规范的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协助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协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负责协调、推进各类市场主体的分类监管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监管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十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等工作;组织开展食品流通许可及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编制48 名,其中:局长1 名,副局长5 名;处级领导职数18 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 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7 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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